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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宁城正基海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卢福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城正基海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卢福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正基海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B段。法定代表人周伟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承武,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福成,男,1978年11年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孙玉峰,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城正基海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福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4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正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承武、张娟娟,被上诉人卢福成的委托代理人孙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45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立颖审判员  韩尚达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