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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泽先、成忠等与顾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泽先,成忠,成立,成芳,顾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522-1号原告曾泽先。原告成忠。原告成立。原告成芳。被告顾晓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泽先、成忠、成立、成芳与被告顾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泽先、成忠、成立、成芳以被告顾晓莉已付款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泽先、成忠、成立、成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泽先、成忠、成立、成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