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执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桂红与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红,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205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红,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纤绣工街四街58号。被执行人: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玉宏,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民二初字第39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金汇人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法哈牛镇蒲河路27-8号,31#楼4单元3层1号,建筑面积59.0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设定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宇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