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子兰等诉徐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子兰,张兆贞,张兆美,徐希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22号申请人王子兰,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张兆贞,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张兆美,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徐希华,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人王子兰、张兆贞、张兆美因与被申请人徐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希华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张兆贞提供的担保财产鲁Q6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化恕审 判 员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