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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国和与驻马店市联顺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和,驻马店市联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0号原告李国和,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联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理人韩永坤,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国和与被告驻马店市联顺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和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和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厂房装修合同,2013年5月完工,经结算总价款为430109.36元。后经催要,被告支付部分,下欠98000元至今未付。请求被告支付装修款9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汉林服装厂厂房装修双包施工合同》和《联顺厂房装修结算单》,不能证明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原告自认其已领取的工程款系案外人支付。故,驻马店市联顺服饰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