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志忠、鞠桂华与陈保瑞、王兰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忠,鞠桂华,陈保瑞,王兰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095号原告王志忠。原告鞠桂华。被告陈保瑞。被告王兰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忠、鞠桂华诉被告陈保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鲁G×××××)号轿车一辆,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G×××××(鲁G×××××)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