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晓容与重庆天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容,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先琦,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容,女,汉族,1955年7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贵,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先琦,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海宇大厦14楼1号。法定代表人:陈先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天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红金街2号17楼。法定代表人:陈先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晓容与被上诉人重庆民投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先琦、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刘晓容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刘晓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6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刘晓容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 燕代理审判员 姜薇薇代理审判员 申 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秋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