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满仓与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仓,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09号申请人:张满仓被执行人:马XX张满仓申请执行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4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满仓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放弃部分款项且余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4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东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