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黎保圣与赵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保圣,赵义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246号原告:黎保圣,男,汉族。被告:赵义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保圣与被告赵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龙岱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喻 斌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