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金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洪,李长青,骆开福,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财保31号申请人金洪,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李长青,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申请人骆开福,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周霞,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金洪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骆开福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镇XX路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XX权字第X**号)和被申请人周霞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大道X号XXXXX幢XX号房屋一间(房地产权证号为渝XX**南川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并提供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X号中亿XXXXX幢XX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世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X号中亿XXXXX幢XX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骆开福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镇XX路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XX权字第X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周霞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大道X号XXXXX幢XX号房屋一间(房地产权证号为渝XX**南川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渝璇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