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进亭与高明霞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亭,高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王进亭,个体。被执行人高明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明霞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