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陶金根与王殿波、 大连辉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金根,王殿波,大连辉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879号原告陶金根,住江苏省江都市真武镇。委托代理人孔泉,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波,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辉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金根与被告王殿波、大连辉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55元,退回原告655元。审 判 长 金建军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