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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陶金根与王殿波、 大连辉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金根,王殿波,大连辉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879号原告陶金根,住江苏省江都市真武镇。委托代理人孔泉,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波,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辉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金根与被告王殿波、大连辉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55元,退回原告655元。审 判 长  金建军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