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清满与叶建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满,叶建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821号原告:陈清满。委托代理人:王迎芳、林章听,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建微。原告陈清满与被告叶建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到债务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7日,被告叶建微向原告陈清满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月息2分”,双方无书面约定还款日期。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建微应偿付原告陈清满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叶建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