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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蒋侠与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蒋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侠。上诉人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徐州市大自然牧业市场1#-5#楼工程发包给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的工程地点为徐州市七里沟。后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蒋侠,故蒋侠起诉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住所地在徐州市七里沟迎宾大道路东办事处(七里沟办事处对面),该地址属于云龙区管辖范围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针对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蒋侠辩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办事处管辖范围,因此应当属于徐州市泉山区的管辖范围,应当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七里沟果园(七里沟街道办事处马路对面、迎宾大道路东),系泉山区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移送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徐州市云龙区,故该案应当移送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徐州市七里沟,系在泉山区辖区范围内,故泉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苗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