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美花、李峰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花,李峰,李磊,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美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峰。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磊。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坤。上诉人张美花、李峰、李磊、李坤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立民字第635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一审诉称,起诉人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大李家疃村拥有合法房屋。2014年3月10凌晨被起诉人对起诉人房屋实施强拆未遂。2015年7月27日清晨6点,起诉人李峰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送至平度市公安局,随后被起诉人李铁奇、大李家疃村委会主任等人带领社会闲杂一百多人,使用挖掘机等工程机械,将起诉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起诉人合法拥有的房屋被夷为平地,房屋内大量物品被盗窃、损坏、掩埋,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起诉人对起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实施违法强拆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请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被起诉人依法恢复房屋原状,赔偿物品损失120000元,以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张美花、李峰、李磊、李坤所诉要求被起诉人李铁奇、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大李家疃村民委员会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美花、李峰、李磊、李坤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强拆其房屋、毁坏财物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径行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有关规定,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更是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剥夺。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美花、李峰、李磊、李坤起诉被起诉人李铁奇、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大李家疃村民委员会,要求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李德营代理审判员 王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