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新荣景房地开发有限公司,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新荣景房地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瑞,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西安中新荣景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新荣景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本案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人西安中新荣景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