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刑相玉与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相玉,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刑相玉,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林伯实,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刑相玉与被执行人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人民币46220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59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