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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郜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某,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9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侯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步磊磊、代理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郜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客车,沿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行驶至果园路与烈士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扣。经检验,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系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郜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郜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第2015048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以及血样酒精度含量检测结论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郜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牌号豫H×××××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郜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以及关于郜某一案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郜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