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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与马光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马光勇,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经贸部,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尹世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光勇,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审被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经贸部,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负责人曲建刚,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上诉人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光勇、原审被告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经贸部、山东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园初字第3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案情复杂,需要到合同履行地查明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相关事实情况,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被告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事实复杂,甚至涉嫌��罪行为,需到合同履行地查明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的支出等相关事实情况,在非合同履行地无法核对查清上诉事实,为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请求将该案移送合同履行地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马光勇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劳务欠款,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济南昊东广告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天桥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国栋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