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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秦唯唯与曾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唯唯,曾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2号原告秦唯唯,女,汉族。被告曾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小平,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唯唯诉被告曾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唯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秦唯唯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句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昱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