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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488号之一原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福路8号1幢、3幢。法定代表人卢爱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8号楼601-6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6元,由原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