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四清与李艳梅、王学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四清,李艳梅,王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财保5××号申请人王四清。被申请人李艳梅。被申请人王学文。申请人王四清与被申请人李艳梅、王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四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学文位于邯郸市丛台北路149号第5号楼1--2层建筑面积为425.64平方米的房产的相关手续,保全其中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申请人王四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宋孟新所有的位于丛台区人和街126-12××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和丛台区家和街家和小区14号楼3单元4层××号房产,担保人宋建新所有的位于丛台区滏东大街广厦小区6号楼1单元9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担保人龙永芝所有的位于丛台区荣盛·锦绣花苑2号楼2单元1层××号房产及部分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学文所有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丛台北路149号第5号楼1--2层房产的相关手续,保全其中价值500万元人民币;查封担保人宋孟新所有的位于丛台区人和街126-12××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和丛台区家和街家和小区14号楼3单元4层××号房产的相关手续;查封担保人宋建新所有的位于丛台区滏东大街广厦小区6号楼1单元9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的相关手续;查封担保人龙永芝所有的位于丛台区荣盛·锦绣花苑2号楼2单元1层××号房产的相关手续;扣押申请人王四清交纳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