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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永敏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敏,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1063号原告:胡永敏。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108号2号楼B1-179,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敏诉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永敏负担。审判员  尚文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