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永敏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敏,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1063号原告:胡永敏。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108号2号楼B1-179,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敏诉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永敏负担。审判员 尚文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