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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程玉珍与范志和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玉珍,范志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玉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伟求,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志和,男。再审申请人程玉珍因与被申请人范志和合资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玉珍申请再审称:范志和明知其住址和联系电话,刻意向法庭隐瞒,导致其没能参与庭审,本案事实没有查清作出判决,一审程序违法。其和范志和同居超过十年,期间范志和的一个朋友介绍购买涉案布吉××新村×栋×楼的小产权房,价格是人民币38万元,说好其只需出十万元,其余的钱由范志和出。之后,范志和要求其写一个收条,意思是万一被范志和的老婆发现,可以解释是两个人合伙投资的房产。2009年元月,范志和确认多年来累计欠其人民币25.6万元。2010年上半年,范志和分三次转账还款,因这些钱是通过范志和的小舅子转账,又要其写上这些钱是用于购买××新村×栋×楼房产的费用。但涉案××新村×栋×楼房产最终没有交付,钱也退不回来。范志和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法院作出判决。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1月27日,(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程玉珍不服该判决,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范志和在一审提交的收条、收款收据、存款回单、汇款申请书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程玉珍在收条、收据上注明所收的款项是合作购买涉案房产的费用,并承诺如因故不能交楼程玉珍有义务退回订金。程玉珍申请再审主张该收据注明的内容不真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程玉珍主张范志和确认欠其人民币25.6万元,涉案部分款项系范志和的还款,同样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除了一审卷宗已有的证据、材料,程玉珍申请再审时只向本院提交了几张合影、生活照的彩印件作为证据,该照片即使经质证属实,只能证明其与范志和此前认识且生活上有来往,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双方合资购房的事实以及程玉珍关于不能交房退款的承诺,即程玉珍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程玉珍的再审申请理由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故其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已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玉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