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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26民初227号原告杨某某,女,194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陈某,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王某,女,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丽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6日,二被告在原告手中借得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元。现如今原告眼睛(双目)患得白内障,已经视物不清,急需手术治疗。原告几次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原告欠款。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合理的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欠据1张,欠款金额43400元,用以证明欠款事实存在。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辩称,二被告对欠自己母亲43400元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是自己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被告对自己的答辩观点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证据的审查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已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陈某是母子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6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34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434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依法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陈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43400元欠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丽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