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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程益俊、陈永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程益俊,陈永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4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2884-X。负责人文革兵,行长。被告程益俊,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永凤,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被告程益俊、陈永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在接到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