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雅玲与马建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玲,马建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085号原告王雅玲。被告马建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玲与被告马建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雅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退付原告王雅玲62.5元,由原告王雅玲负担62.5元。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丹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