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3民初89号原告鲁某某,又名鲁某,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和林格尔县。被告韩某某,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李金霞适用简易程序,在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一直忍受至今。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无所事事,经常赌博,原告自己在外打工维持生活,为了孩子一直忍让。直到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开始染上毒瘾,更是没有生活来源,原告和家里的老人共同抚养女儿,被告对家庭没有尽到一点义务。被告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并且这已经是被告第二次强制戒毒了,被告的行为愈演愈烈,一直没有收敛,原告无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韩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只能由原告抚养了,目前我在戒毒所,无法负担抚养费,先由原告负担孩子抚养费,等我出去挣钱再供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1998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韩某。被告因吸毒在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次。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对该证据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婚生女韩某随原告生活,原告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法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金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娜林珠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