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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道飞与凤阳县府城帝豪商务会所、朱友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道飞,凤阳县府城帝豪商务会所,朱友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504号原告:金道飞,男,汉族,1947年11月16日出生,退休职员,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黄峻峰,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府城帝豪商务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业主:张虹,该会所负责人。被告:朱友发,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道飞与被告凤阳县府城帝豪商务会所、朱友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道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道飞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金道飞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林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