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平度市玉磊石材厂与平度市洪河石材厂、马晓龙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玉磊石材厂,平度市洪河石材厂,马晓龙,张培集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187号原告平度市玉磊石材厂。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韭园村。注册号370283600187627。经营业主周永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大泽山镇韭园村。委托代理人梁涛,农村居民,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平度市洪河石材厂。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尹家村。注册号370283600035606。业主姜洪河,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大泽山镇尹家村。被告马晓龙,农村居民。被告张培集,农村居民。原告平度市玉磊石材厂诉被告平度市洪河石材厂、马晓龙、张培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玉磊石材厂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涛、被告平度市洪河石材厂的经营业主姜洪河、被告马晓龙、被告张培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度市玉磊石材厂诉称,2005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做石材,详细内容见合同。合同履行后,原告按被告定做的质量、数量及时间要求,为被告加工完毕,被告验收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石材款。2006年1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兑除被告已付款及原告应付看护现场费用人民币10000元外,三被告尚欠原告石材款726559元,由被告马晓龙于当日出具欠条1份。该欠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于2006年1月付款人民币80000元,7月付款10000元,8月付款20000元;2007年付款130000元;2008年付款220000元;2009年付款20000元;2010年付款60000元。截止到现在,被告尚欠原告石材款人民币186559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石材款186559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平度市洪河石材厂辩称,该涉案债务我从不知道,原告也没有跟我要过钱。只是起诉后我才知道有这个合同和这笔债务。该涉案合同系被告马晓龙私下拿我们的章跟原告签的合同,我根本不知情,他们之间发生的业务我也没有参与。被告张培集辩称,该涉案合同与债务我一概不知,我根本没有参与。当时被告马晓龙承包了一份工程,找我帮忙给介绍一个石材卖家。后我带着被告马晓龙找到李卫财,通过李卫财联系到周永刚。马晓龙跟周永刚签订加工合同,当时周永刚要我们签字,我就签了。以后周永刚也没找我要钱,只是问我被告马晓龙在什么地方,后面什么事我也不知道了。被告马晓龙辩称,合同公章是在被告平度市洪河石材厂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我自己私下盖的。欠的钱2010年左右我已经付清,并且自2010年开始周永刚从未找我和其他被告要过钱。现在过去这么多年了,有些证据我也没有了,我认为欠条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另外,本案中的涉案债务跟被告平度市洪河石材厂、被告张培集没有任何关系,都是我一个人与原告发生的债务关系。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1、加工承揽合同1份,证明原、被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2、欠条1份,证明被告马晓龙原告之间业务结算及欠款情况。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平度市洪河石材厂质证称,原告提交的合同中的签名不是我签的,合同内容我也不知道,洪河厂的公章也不是我盖的,欠条的事我也不知道。被告马晓龙质证称,1、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洪河石材厂的公章是我自己私自盖的,被告洪河石材厂不知情;2、对欠条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该涉案债务已经还清了。况且自2010年原告再没有跟我要钱,到现在已经过诉讼时效了。被告张培集质证称,该合同上的签名是我签的,其他的合同内容及欠条我都不知道。经查,平度市洪河石材厂原是姜洪河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在原告起诉之前即已注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商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被告平度市洪河石材厂在原告起诉前即已注销,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以平度市洪河石材厂为被告提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玉磊石材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1元,退还原告平度市玉磊石材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玉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