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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辖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卫国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国民,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国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董事长。上诉人卫国民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应经劳动仲裁程序后才可以起诉,一审法院受理此案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5)第746号仲裁裁决书之规定,不服裁决的应向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即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