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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33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