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147号原告王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郁 有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华风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