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海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54号申请人: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海春,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海春名下的银行存款***元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胜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