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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桂玉与王文浈、青岛金美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玉,王文浈,青岛金美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31号原告苏桂玉,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井宝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浈,男,住胶州市。被告青岛金美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孙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玉诉被告王文浈、青岛金美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