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桂玉与王文浈、青岛金美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玉,王文浈,青岛金美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31号原告苏桂玉,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井宝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浈,男,住胶州市。被告青岛金美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孙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玉诉被告王文浈、青岛金美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