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姜国友与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友,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姜国友,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海军,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姜国友与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057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江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大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