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347号罪犯王巍,男,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6182号、第24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王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王巍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三日(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