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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甲轩与被上诉人万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甲轩,万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甲轩,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化县,现住安化县。委托代理人喻明锋,安化县清塘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光辉,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人,农民,户籍所地在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安化县。委托代理人彭彤威,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熊甲轩因与被上诉人万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甲轩及其委托代理人喻明锋、被上诉人万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彤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曾艳红审判员  陈运泉审判员  李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 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