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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虎与茸尔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茸尔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714号原告:张虎,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茸尔甲,男,1968年6月2日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张虎与被告茸尔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一百四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