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虎与茸尔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茸尔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714号原告:张虎,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茸尔甲,男,1968年6月2日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张虎与被告茸尔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一百四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