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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尚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尚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深圳市尚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聂见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彬,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卢治临。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尚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尚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