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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现斌与刘小伟、禹州市韩城办邢寨村六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伟,赵现斌,禹州市韩城办邢寨村六组,刘甲营,刘会锋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伟,男,生于1973年5月3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连伟奕,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现斌,男,生于1965年2月19日,汉族。原审被告禹州市韩城办邢寨村六组。负责人石青云,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曹发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甲营,男,生于1984年12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殿敏,系村委会推荐。被告刘会锋,男,生于1980年7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殿敏,系村委会推荐。上诉人刘小伟因与被上诉人赵现斌、原审被告禹州市韩城办邢寨村六组、刘甲营、刘会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小伟的委托代理人连伟奕,被上诉人赵现斌,原审被告禹州市韩城办邢寨村六组组长及委托代理人曹发军,原审被告刘甲营、刘会锋的委托代理人赵殿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刘小伟。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