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开梅与曹世梅、温才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梅,曹世梅,温才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35号原告陈开梅,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曹世梅,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温才玉,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受理原告陈开梅与被告曹世梅、温才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开梅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开梅负担。审 判 员 吴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石桂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