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戴建国与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国,徐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443号原告戴建国。被告徐建国。本院审理原告戴建国与被告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建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建国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