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生有与王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有,王立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908号原告李生有,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王立新,女,民族、职业不详。原告李生有诉被告王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份为被告承包的香格里拉工地从事粘砖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4500元。2015年5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45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据,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时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5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对原告提交的欠据,能客观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5月份原告李生有为被告王立新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500元。2015年5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王立新拖欠原告李生有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立新应给付原告李生有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生有工资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宇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