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水权与何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权,何强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吴水权。被告何强群。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2015年12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深公交(龙华)认字【2015】第C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中载明2015年10月28日22时50分许何强群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沿东环一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恒和国际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同方向停靠在人行横道上的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致使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再与停靠在人行道上的粤B×××××号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强群当场驾车逃离现场。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为何强群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春城、鲁春喜不负事故责任。二、事故发生后有关事实2015年12月30日深圳市华联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损失评估报告,载明“……八、价格鉴定结论(一)经鉴定:车辆需修理项目共3项,需更换项目共9项,……(二)经鉴定损失价值如下:1、修复项目价值为3300元;2、更换零件价值为4999元;……合计人民币8299元。……”。2016年1月7日吴水权向深圳市华联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500元。2016年3月29日吴水权为修复粤B×××××号车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共支付车辆修理费8299元。三、原告有关情况粤B×××××号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吴水权。吴水权认可粤B×××××号车为家庭自用车辆。四、被告有关情况粤B×××××号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何强群。粤B×××××号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五、其他情况吴水权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粤B×××××号车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维修期间。本院要求吴水权于庭审结束后三日内提交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期间的有效证据,吴水权迄今未予提交。六、原告诉讼请求吴水权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何强群支付修车款8299元、评估鉴定费500元、交通事故检测鉴定期间的交通租车费用3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诉前保全受理费用。七、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粤B×××××号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吴水权。吴水权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为:1、车辆修理费8299元。2、评估费500元。3、吴水权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粤B×××××号车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维修期间。本院要求吴水权于庭审结束后三日内提交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期间的有效证据,吴水权迄今未予提交。鉴于车辆停驶期间交通费之必然发生,故本院酌定车辆停驶期间交通费为500元。粤B×××××号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何强群对吴水权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吴水权车辆修理费8299元,评估费500元,车辆停驶期间交通费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强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吴水权车辆修理费8299元;二、被告何强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吴水权评估费500元;三、被告何强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吴水权车辆停驶期间交通费500元;四、驳回原告吴水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元,财产保全费120元,两项共计169元,已由原告吴水权预交,此款由被告何强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依书记员 朱全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4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