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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干辉与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干辉,赵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448号原告杨干辉。被告赵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干辉与被告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干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干辉负担。审  判  长 毛小雨人民 陪 审员 吴建华人民 陪 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