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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春与董轩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董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胡XX,男。被告董XX,男。原告胡XX诉被告董XX借款合同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联系法院说明其未到庭的合理理由。本院认为,原告胡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肖 涛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