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邓建申请执行邓兴斌、刘利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邓兴斌,刘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邓建,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日,住绵阳高新区黄家祠居委会。被执行人邓兴斌,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4日,住绵阳高新区黄家祠居委会。被执行人刘利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30日,住绵阳高新区黄家祠居委会。邓建申请执行邓兴斌、刘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福林审判员 范 晋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茂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