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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东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29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何永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东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东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东弟存款4534.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