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武与赵厚林、李叶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赵厚林,李叶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005-1号原告:张武,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赵厚林,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李叶枝,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与被告赵厚林、李叶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厚林名下价值7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该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进行财产转移,本院对该担保财产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武所有的车牌号皖P×××××轻型箱式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饶 鑫 微信公众号“”